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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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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第7條
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計算基準如下: 一、舢舨及漁筏每艘新臺幣二萬元。 二、漁船每艘新臺幣二萬元,並依其噸數,每噸加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未滿一噸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三、休漁獎勵期間因漁船船體改造或汰建而變更者,以總噸位較低者計算。 四、漁船因丈量誤差致總噸位變更且免予補足汰舊噸數者,以汰舊噸數計算。但已補足汰舊噸數者,依丈量後之總噸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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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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