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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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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第5條
漁業人申請休漁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領現金者免附。 三、向遠洋漁業產業團體申請者,檢附海岸巡防機關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漁船所有權移轉或船體滅失前,原漁業人已符合前條規定者,於漁船所有權移轉或船體滅失後,原漁業人得依前項及
第六條
規定申請休漁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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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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