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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6條

新造或輸入漁船之漁船主,於初次申請購油時,得預購作業週轉油,其出 海作業所耗用之週轉油量,依出海時間核計補充。 漁船因意外事故,需購用額外補充油;或新造及入塢上架修理之漁船,需 購用試車油者應由漁船主具文詳敘理由,並檢附證據,由當地漁會核實轉 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漁業主管機關專案核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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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