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 第8條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8條

第 三 章 配售方法及程序
領有配油手冊之漁船,於轉讓、出租或停止經營時,原漁船主應即向原發 手冊機關繳銷配油手冊。賸餘油量於漁船轉讓或出租時,隨同移交新漁船 主使用;於漁船停止經營時,報由當地漁會簽證結售配油單位。 前項轉讓或出租之漁船主在登記前,得將其未補購之補充油,於繳銷配油 手冊前,先填具「補充漁船油申請書」 (附件三) ,送由當地漁會簽證轉 送配油單位申准保留後,交由新漁船主憑以補購補充油。 依第一項規定繳銷配油手冊者,原發手冊機關應發給繳銷證明,以便隨船 交由新漁船主據以請領配油手冊。
AI 白話解釋

「配售方法及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5條漁船油之配售,由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印製「漁船油配油手冊」(附件一,以下簡稱配油手冊)統一編號後…第6條新造或輸入漁船之漁船主,於初次申請購油時,得預購作業週轉油,其出海作業所耗用之週轉油量,依出…第7條配油手冊在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作廢,並應向原發手冊機關繳銷。如需申請換發,應檢同原配油手冊…第9條漁船主申購補充漁船油,除鯖鰺圍網漁船團外,其在漁船加油站加油者,應憑配油手冊及港檢單位安檢資…第10條鯖鰺圍網漁船團申購補充漁船油應依下列規定:一、主網船及集魚燈船在海上作業,需運搬船回港代為申…
← 第7條看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