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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經濟部應於全年期平準基金收付結束後,派員查核平準基金收付、帳務憑證、存款及運用情形,簽報行政院備查,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平準基金收付、保管及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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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