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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台糖公司應設置平準基金會計簿籍,記錄有關平準基金之收付,每月編製平準基金收支月報,每年十二月底編製全年期平準基金收付總報告,報經濟部備查,並分送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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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