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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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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台糖公司應於每批外銷糖款結匯時,按港口船上交貨之包裝糖價格,結算應提存平準基金金額折合新台幣,通知結匯銀行,逕行扣解平準基金專戶,散裝糖出口時,則外銷售價之計價,應按港口船上交貨之發票價格,加計包裝費差額後,計算應提存平準基金之金額;砂糖出口時,其糖款須按卸貨口岸卸重及糖度結算者,先按臺糖公司當時結匯糖款收入提存,在卸重及糖度確定後,再按最後結算價格調整。 前項包裝費差額,按政府核定台糖公司包裝費預算之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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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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