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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平準基金專戶,應以平準基金名義在公營銀行開立之。所有平準基金之收付均應經由該專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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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