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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8條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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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