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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6條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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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