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50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0條

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