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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1條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 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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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