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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2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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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