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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5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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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