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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 › 第 一 節 代表人辦事處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一、經營保險業務二十年以上。 二、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等達A-級、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BestCompany)評等達A-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等達A3級、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RatingsLtd.)評等達A級、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twA+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相當等級以上。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登記地主管機關證明。 四、最近一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五、經登記地保險業主管機關同意前來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六、單一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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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代表人辦事處」的其他條文

第36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第37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條例向經濟部申…第38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辦理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第39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機構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臺灣地區工作情形作…第40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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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