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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 › 第 一 節 代表人辦事處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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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