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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 › 第 一 節 代表人辦事處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辦理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等行為。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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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