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39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9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機構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臺灣地區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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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