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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 › 第 一 節 代表人辦事處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 三、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 四、擬指派擔任在臺灣地區之代表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登記地主管機關同意其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文件。 六、董事會對於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決議錄。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第一項各款所定書件,均須附具正體中文本。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50條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提出之書件,除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已規定…

「代表人辦事處」的其他條文

第35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第37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條例向經濟部申…第38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辦理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第39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機構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臺灣地區工作情形作…第40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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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