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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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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第3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之。第4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第5條(刪除)第6條主管機關為管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得建立相關之貿易監測系統。第7條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第8條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一、不危害國…第9條輸入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物品,應向貿易署申請許可。但下列情形,不…第10條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之輸入條件應具備有關同意證明文件者,其同意證明文件之核發…第11條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中國大陸產製」字樣或同義之外文。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第12條對大陸地區輸出物品,其出口文件所載之目的地,應列明「中國大陸」字樣或同義之外文。前項物品係輸…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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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