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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10條

遠洋漁船所需菸酒在當地倘無經許可之供應商時,得由遠洋漁船公司按照 第六條第八條有關規定,直接向港口所在地區之公賣分局申請核配及辦 理;公賣局不另支給佣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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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