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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4條

供應船員出海作業自用之菸酒數量,其標準如左: 一、菸類:每人每日四十支。 二、酒類:含酒精度三十度以上者,每人每日○.三公升;含酒精度十度 以上未滿三十度者,每人每日○.六公升;含酒精度未滿十度者,每 人每日一.二公升。 前項日數、人數之計算,依船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每一航次出港報告單等 文件內所列船員人數及所核准該一航程日數計算之;國際航輪未核定航程 日數者,以核定之目的港往返日程推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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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