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 第12條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12條

船員不得攜帶所配得之船員菸酒上岸或攜入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但合於財 政部所定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之規定者,可按 該辦法辦理報關,經海關加貼憑證放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