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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7條

供應船員國產菸酒之售價,依公定零售價格六折計算 (不連瓶出售酒類應 另加瓶價) ,洋菸酒之售價,依本國國際機場 (或港口) 免稅洋菸酒價格 計算;供應商不得提高售價。 公賣局應依前項國產菸酒售價百分之八、洋菸酒售價百分之四計算經銷佣 金,給予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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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