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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3條

凡停泊國境港口之國際航輪及符合左列各款之遠洋漁船,均得依本辦法之 規定,為其船員申請配售船員菸酒: 一、漁船噸位在五十噸以上,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漁業執照。 二、在海外有作業基地或與國外漁業合作。 三、核准航程在四個月以上。 供應船員菸酒之種類由公賣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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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