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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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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6條
船員請配國產菸酒,應由政府許可之船舶日用品供應商按船舶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
第三條
及
第四條
第二項所定之文件影印本各一份,向港口所在地 區之公賣局分局 (或其指定單位) 申請配售。 經政府許可之港口免稅洋菸酒供應商,得依照前項規定申請配售船員免稅 洋菸酒。 凡經營船舶日用品、港口免稅洋菸酒供應業務之公司或行號,應先向商業 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登記。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公賣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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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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