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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 第70條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70條
菸草種植人於同一年期內,有
第六十三條
至
第六十六條
、
第六十八條
及第 六十九條規定二款以上情事者,其種菸面積增減應合併計算之,但同一戶 如有獎懲兩種情形發生時,其種菸面積之增減准予相抵。 依前項規定計算結果,剩餘許可面積不足
第十六條
規定之最低面積○‧四 公頃時,仍維持其最低面積○‧四公頃繼續種植,但同一戶在五年內有二 次不足○‧四公頃者,不予繼續許可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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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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