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 或勞工保險 (以
下簡稱勞保) 時,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
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十四條及其施行
細則
第五十二條或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但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
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
,僅代扣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資遣人員領取前項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前項但書事項。
補償機關 (構) 應將已領取補償金原因及金額函請原承保機關 (保險人)
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關
(保險人) 應將依前項規定代扣之款項繳還原補償機關 (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