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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第3條

中央機關承接省級機關業務者,得在省級公務人員原服務地區設立辦事處 所。 中央機關依其業務推動需要,得將辦事處所遷移或設置於省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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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