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 第4條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第4條

省級機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省級員工合法續 (借) 住之宿舍,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施行前退休,而現仍合法續 住上開規則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所定眷屬宿舍之人員, 及於上開規則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配住眷屬宿舍,而於 修正施行後退休之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 二、配住眷屬宿舍之現職人員,因機關裁撤或隨業務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 時,其原配住之眷屬宿舍,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但該現職人 員如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後,再經調職或離職時,應於調職或離職後 三個月內遷出。 三、借住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之現職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時,應於退休 、資遣後六個月內遷出;因機關裁撤或隨業務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人 員,其借住之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得續住至再調職、離職或退休後 三個月內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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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