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 第7條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第7條

省級機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原支 (兼) 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月退休金 、子女教育補助費、撫慰金及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遺族子女教育補助 費之支給機關如下: 一、原服務機關未經裁撤或整併,以原支給機關為支給機關;原支給機關 經整併,以其業務承受機關為支給機關。 二、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所繫屬之支給機關為支 給機關。 三、省營事業機構經改隸或歸併改制,自改隸或歸併改制後之事業機構為 支給機關;經裁撤或整併,以其原主管機關之支給機關為支給機關; 其原主管機關亦經裁撤或簡併,以其上級機關或簡併後之機關或其業 務承受機關所繫屬之支給機關為支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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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