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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第11條

省級機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因業務調整而移撥安置或不願隨同移撥 、安置而自願辦理退休、資遣之省技工、工友,其與公務人員權益事項相 當部分,比照省級公務人員辦理;其加發之給與,以餉給總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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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