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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9條

私有市場負責人、所有人、承租人或其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適用 第二十六條,或違反第三十三條適用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 、商業登記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其他法令處罰,經處罰仍未在七日內改 善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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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