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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出差旅費徵收規則 第3條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等費各依定價支給 ,交通不便地區所需交通費按實報支。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共汽車及其他公民營客運汽車而言,凡公民營汽車 到達地區,除各該機關所在地市區內因急要公務者外,不得開支計程車費 。 如因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 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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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