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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出差旅費徵收規則 第8條

執達員送達文書徵收旅費,應依前條之規定,就案由、應受送達人、送達 地點、交通住宿膳雜費、計算方法、徵收費別及應徵旅費總額等,填具送 達文書旅費徵收單 (附格式 (一) ) 一式三份,經由書記官轉陳主辦法官 核准後,始得執行,執行完畢,以一份存查,一份交繳納人收執,一份連 同送達證書,送交書記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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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