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出差旅費徵收規則 › 第4條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出差旅費徵收規則 第4條

住宿費、膳雜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徵收之,但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 未達十五公里或執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二分之一徵收 ;達十五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超過四小時以上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徵收 。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出差旅費徵收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