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出差旅費徵收規則 › 第6條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出差旅費徵收規則 第6條

調查證據,由承辦書記官事先依據繫屬案件出外調查人數及調查地址之遠 近,交通狀況,所需時日等,從實計算旅費數額,通知 (格式依照法院財 務收支處理規則所附民事案款通知之規定) 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期日前,向 法院收費處繳納。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出差旅費徵收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