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法 › 第90條

船舶法 第90條

船舶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客船所有人、載客小船所有人、船長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品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 第89-1條看 船舶法 全文第9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