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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99條

同一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在一年內,有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所列同一行為,經航政機關處分二次以上者,得併予該船七日以上一個月以下之停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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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