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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9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而未申請變更、註冊。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於領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為船舶所有權登記。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於領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換發或補發船舶國籍證書,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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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