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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26條

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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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