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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27條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三、適航性發生疑義。 船舶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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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