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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41條

第 四 章 船舶丈量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予重行丈量。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不同者,仍應依規定申請丈量;船舶所有人於申請丈量、領有噸位證書前,得憑原船籍國之噸位證明文件,先行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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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船舶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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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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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