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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申請給予登記簿之謄本或閱覽登記簿或其附屬文件者,應繳抄錄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閱覽費新臺幣一百元,登記簿謄本費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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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