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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登記簿之謄本或節本製成時,應分別記載左列字樣及年、月、日,加蓋單位印章及主辦人員職名章。 一、謄本:應記明「右謄本係照某船籍港登記簿某號節錄無誤」字樣。 二、節本:應記明「右節本依照某船籍港登記簿某號節錄無誤」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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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