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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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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12條
申請書應開具左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 一、船舶種類、名稱及其噸位。 二、船籍港。 三、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四、登記之目的。 五、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之件數。 六、登記費之數額。 七、登記之機關。 八、申請之年、月、日。 九、申請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職業;申請人如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十、有船舶經理人時,其經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 十一、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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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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