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登記法 › 第6條

船舶登記法 第6條

登記應由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由代理人申請登記時,應提出本人簽名之授權書。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船舶登記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