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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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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22條
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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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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