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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 第15條
船舶登記法 第15條
登記原因本無文件,或雖有而不能提出者,應於申請書內敘明事由,取具保證書並添具申請書副本。 前項保證書,應敘明申請人確無假冒及原文件不能提出之實情,由二人以上之保證人簽名,其保證人以在同一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內已有船舶所有權登記之成年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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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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