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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30條

同一船舶有二個以上之同種權利登記者,其權利先後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以登記之先後為準。 登記之先後在登記簿中為同部者,以權利先後欄為準;為異部者,以收件號數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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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